我们结合司法实务以及非法放贷涉嫌刑事犯罪的具体案例,简单将小贷公司涉嫌非法放贷的情形做个汇总和分析。
我们知道小贷公司是被地方监管机构有明确的监管文件要求的,如果小贷公司违反了地方监管机构的放贷监管要求,或者是说超越了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违规放贷,以及超越小贷公司放贷金额要求进行大额放贷的,再加上小贷公司在基准纪律范围之内,再收取相应的砍头息等各种名义费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小贷公司具备了放贷资格,小贷公司违规放贷,非法放贷的行为,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违法犯罪。
小贷公司根据他的金融组织的属性以及监管的要求,小贷公司是不能像金融机构那样是吸收存储的,小贷公司的放贷资金基本上来自于设立时股东出资以及其从金融机构获得的相应监管范围内的贷款资金。
但是如果小贷公司超越了这两种资金来源的范围,比如小贷公司吸收他人资金都在放贷,或者是为了对外进行放贷吸收他人资金的,既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也有可能会涉嫌非法放贷的行为。
这种以小贷公司的名义对外放贷,或者是借助小贷公司的放贷通道进行放贷的情况,是一些非法的放贷机构,经常来进行操作的一种放贷套路,这种放大的套路,基本上也可以称之为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一种放贷套路。
当非法放贷机构打着小贷公司的名义进行放贷时,借款的客户一看是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放贷,就对其放贷支持放松警惕,在和其签署了基本的借款合同之后,却不知道其放贷借款合同中却隐含着一些法律陷阱,或者是存在的一些阴阳合同来抬高其违约金等各种费用的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