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龙泉驿区人大代表、龙泉驿区纪委等30余人走进龙泉驿法院,观摩邓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庭审。
“菊乐”、“菊乐及图”、“菊乐酸乐奶”商标(以下简称“菊乐牌”商标),均系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且均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其中“菊乐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租用B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崇州市桤泉镇某村的场地,并以B公司的名义代加工生产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菊乐公司”)菊乐牌酸乐奶含乳饮料。
时为A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的被告人邓某未经菊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从外购进假冒“菊乐牌”酸乐奶注册商标的卷膜,使用每次帮菊乐公司代工生产时的剩余原料和原生产线,将剩余原料灌装至自己购买的卷膜内,并利用编码机器喷码至生产的假冒“菊乐牌”酸乐奶上。
被告人邓某将生产的2500余件假冒“菊乐牌”酸乐奶销售给某副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周某,后周某又将上述酸乐奶销往某食品城。
2020年1月21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从C商贸查获剩余的尚未销售的菊乐牌酸乐奶499件,从D奶行商铺查获剩余的尚未销售的菊乐牌酸乐奶1294件。经鉴定,查获的上述酸乐奶均系假冒“菊乐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件旁听人员在龙泉驿法院全程观摩了该起案件的庭审过程,人大代表们纷纷表示,龙泉驿法院的审判体现了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辖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法治化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