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的话,美国专利商标局有点不一样。商品/服务不一定是相同,关联度高才被判定为容易使消费者混淆。
商品有可能在同一个销售场所进行销售,也可判断为会类似,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商品和服务存在关联,也可以判断为类似,如29类的食品与43类的餐饮服务。
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将你的商标进入公告阶段,撇去商品/服务方面,两者商标仅包含了相同部分BCCU。因此从官方角度,以及个人角度来看,这两个商标不算太近似。
但是对于一些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比较强的公司来说,只要你的商标包含了与他相同的要素,他都有可能提出异议。例如:宝马公司曾以X3为他的重要的汽车型号为由,对一家做汽车链条的公司DH-X3发出警告,表示要提出无效请求。所以异议/无效不单单从商标近似程度考虑,异议人往往会将该商标的价值,以及是否会对自己商标造成淡化等多方面考虑。
异议人提出异议----异议答辩-----披露会,证据开示----审前证据披露----陈述----裁定。
双方在此过程中,互相质询,交换证据证词,陈述双方观点。整个程序往往需要花费2-4年时间,而且一旦程序开始,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退出,否则即判定为败诉。所以往往很多异议/无效的案件,都是双方在整个程序中就进行和解了。
是不是要进行答辩和下面的程序,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比如商标的价值;商业价值(是否已经大量投入使用,撤换是否方便以及撤换商标造成的影响);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异议人的诉讼历史(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及此前的诉讼是否存在过类似的情况等等。
如果进行答辩的话,需要根据对方的异议理由,陈述自己的观点,着手准备相关使用证据,回答对方的质询,准备自己的质询文件。这些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现在也不好回答。
建议先看看两者商标的商品/服务类似情况,调查下对方公司的背景以及该商标的投放使用程度,可以进行和解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