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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词汇合法使用 不侵商标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8 04:32:39    浏览次数:14
导读

  2010年3月,甲将法律人三字进行了商标注册,成为法律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注册证载明法律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出版物等...  2010年3月,甲将“法律人”三字进行了商标注册,成为“法律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注册证载明“法律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出版物等。2

  2010年3月,甲将法律人三字进行了商标注册,成为法律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注册证载明法律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出版物等...

  2010年3月,甲将“法律人”三字进行了商标注册,成为“法律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注册证载明“法律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出版物等。2011年5月,乙出版社出版了《法律人之思》、《法律人之治》两书,两书封面上均蓝底白字标注了“法律人丛书”字样,并标明乙出版社名称、社徽。甲认为“法律人”作为注册商标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乙出版的上述两书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人”的本意是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律研究工作或者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人。从有关书刊对“法律人”三字使用情况看,这一词汇在广学界人士和社会公众之中已经被普遍接受和使用,属处于公有领域、具有特定含义的通用词汇。甲选择“法律人”这一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作为商标,其商标权的行使也会受一定的限制,即如果乙出版社对“法律人”三字的使用属善意、正常的对该词汇的使用,或并非商标意义的使用,甲就无权禁止。乙出版社在书籍封面上使用“法律人”三字,是“法律人”原有含义上的使用,而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甲尚未出版过相关书籍,在图书市场上未形成影响力和读者群,读者判断图书来源的主要依据是出版社而非其他,因而乙对“法律人”三字的使用不是出于误导公众的考虑,也没有使得读者产生误认的结果给甲造成损害,故乙正当使用通用词汇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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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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