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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注册“渣渣辉”商标?法官谈“不良影响”禁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9 02:09:31    浏览次数:19
导读

  【解说】近年来,随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商家会选择通过注册一些有特殊含义的商标来吸引公众眼球,但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那么注册什么样的商标会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限制?11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对此做出解读。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例如,“爆裂枪战”、“该活!”

  【解说】近年来,随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商家会选择通过注册一些有特殊含义的商标来吸引公众眼球,但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那么注册什么样的商标会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限制?11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对此做出解读。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例如,“爆裂枪战”、“该活!”、“打手”等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商标。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例如,“雄垵特曲”、“革命小酒”、“战备粮”等均属于此类。具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例如,“黄美金”、“美金系列”商标属于此类。具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例如,“爱屋吉屋”、“百衣百顺”、“魔鬼步”。具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响。如果可能有害于种族尊严、民族情感,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解说】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适用相关法律,现场还解读了如“渣渣辉”、“革命小酒”等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的典型案例。

  大家请看第一枚商标,“该活!”。看到这个词,大家可能想到了另一个词语,“活该”。而“活该”一词通常是公众用于传达出一种强烈的负面情绪的词语。容易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不予核准注册。“革命小酒”,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无其他相关语境的情形下,相关公众易将“革命”一词与我国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容易产生不良政治影响,因此不予核准注册。

  【解说】据了解,在审理涉“不良影响”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被诉决定、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比例较高。这是向社会传达什么信号?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做出回应。

  我觉得有一个信息是非常清晰的,就是此类案件我们法院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裁判尺度已经是有比较高度的共识。也有利于市场主体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也有一个稳定的判断,一个稳定的预期。我们希望市场主体在申请商标时能够更加的慎重,不要盲目追求标新立异,特别是博人眼球。避免商标因触碰到不良影响的这种雷区而无法获准注册。

 
关键词: 商家注册商标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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