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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诉争商标logo的申请注册是不是危害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2 23:12:40    浏览次数:7
导读

  开创于1992年的李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踏公司)是一家从业设计方案、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休闲鞋服、饰品等运动产品的公司,历经近30年发展趋势,“李宁”知名品牌获得了顾客的普遍认同。紧紧围绕着一件20年前递交申请注册申请办理的“李宁及图”商标logo,安踏公司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李某某进行了猛烈的争夺。  

  开创于1992年的李宁(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踏公司)是一家从业设计方案、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休闲鞋服、饰品等运动产品的公司,历经近30年发展趋势,“李宁”知名品牌获得了顾客的普遍认同。紧紧围绕着一件20年前递交申请注册申请办理的“李宁及图”商标logo,安踏公司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李某某进行了猛烈的争夺。

  前不久,彼此纠纷案件拥有新的进度。北京市高院最终判决评定李某某在近视眼镜等产品上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第1602550号“李宁及图”商标logo(下称诉争商标logo)前,安踏公司的“李宁ANTA”商标logo已组成休闲鞋产品上的著名商标,诉争商标logo的申请注册存有故意,很有可能导致安踏公司的权益遭受危害,由此撤消了原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商标logo审查联合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logo给予保持的判决。

  17年十二月,安踏公司对于诉争商标logo向原商评委明确提出无效宣告要求,认为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此前其“李宁”商标logo已经是休闲鞋产品上的著名商标,其于1991年至99年间在鞋、服饰、儿童童装等第25类产品上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第547903号“李宁及图”商标logo(下称引用商标logo一)、第1333427号“李宁ANTA”商标logo(下称引用商标logo二)、第1387242号“李宁ANTA及图”商标logo(下称引用商标logo三)应被评定为休闲鞋产品上的著名商标,诉争商标logo与3件引用商标logo组成类似商标logo,诉争商标logo组成对其著名商标在非相近产品上的故意拷贝和摹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标准,应予以无效宣告。

  李某某编造谎言,诉争商标logo于二零零一年10月被审批申请注册,核准应用在近视眼镜等第9类产品上。诉争商标logo批准申请注册16年后,安踏公司才明确提出无效宣告要求,显而易见已超出诉争注册商标生效日5年内明确提出无效宣告要求的要求时效性,且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此前3件引用商标logo仍未组成著名商标,诉争商标logo与3件引用商标logo均存有区别,特定应用的商品类别都不同样,就算并存也不会造成 顾客造成搞混、错认,诉争商标logo的申请注册应予以保持。

  据统计,安踏公司向原商评委递交了99年至二零零二年“李宁ANTA”商标logo得到 著名商标维护的纪录、李某某将诉争商标授权别人应用后引起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李某某二零一六年再度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第二0807486号“李宁”商标logo等直接证据原材料,在其中第二0807486号“李宁”商标logo未予申请注册决策中评定李某某组成对安踏公司在先著名商标的摹仿,相关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注明诉争商标logo的被批准人因为在生产制造、市场销售的近视眼镜上应用了“李宁”标志被评定组成知识产权侵权。

  原商评委经案件审理觉得,诉争商标logo中的“李宁”文本自身所表明內容并无一切贬义词或别的消沉含意,安踏公司也未提交直接证据证实诉争商标logo为李某某以蒙骗方式或别的不正当性方式而获得申请注册,也不可以证实李某某存有申请注册故意,安踏公司明确提出无效宣告要求的时间距诉争注册商标日已超出5年。综上所述,原商评委判决驳回申诉安踏公司的无效宣告要求。

  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安踏公司根据新商标法相关著名商标维护条文明确提出无效宣告要求,务必考虑引用商标logo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此前组成著名商标、诉争商标logo系故意申请注册2个标准,但安踏公司递交的直接证据多造成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今后,且其在鞋品产品上拥有多份含“李宁”文本的商标logo,有关广告宣传等直接证据没法反映与引用商标logo产生对应关系,故不能证实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此前,3件引用商标logo已为有关群众广泛了解并具有较高信誉组成著名商标,也不能证实李某某归属于故意申请注册。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申诉了安踏公司的诉请。

  安踏公司不服气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到上告,认为3件引用商标logo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此前已被审批申请注册,引用商标logo二与引用商标logo三因承续引用商标logo一的商标logo利益并不断应用,融合其递交的销售市场排行、宣传广告、销量、商标logo获维护纪录等直接证据,足够证实引用商标logo二与引用商标logo三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此前已组成著名商标;除此之外,一审人民法院以3件引用商标logo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此前未组成著名商标为由,立即确定李某某申请办理申请注册诉争商标logo不具备故意,归属于评定客观事实不正确。

  针对安踏公司相关著名商标的需求,北京市高院经案件审理觉得,依据安踏公司在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法程序流程中递交的销售市场及排行状况、宣传广告状况、“李宁”知名品牌得到 的有关信誉、“李宁”品牌形象及维护状况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此前后,引用商标logo二在核准应用的休闲鞋产品上历经很多宣传策划、市场销售及其有关社会实践活动的进行,已为群众普遍了解,组成应用在休闲鞋产品上的著名商标。根据著名商标按需评定标准,另外充分考虑在案直接证据反映的商标logo具体应用方式多见引用商标logo二,安踏公司要求将3件引用商标logo均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认为不应予以适用。

  对于诉争商标logo的申请注册是不是危害了安踏公司认为的著名商标利益,北京市高院觉得,引用商标logo二中的“李宁”为臆想词,显著性差异较强,诉争商标logo也包括“李宁”二字,且李某某不可以对诉争商标logo的设计构思及文本来源于做出有效表述,故诉争商标logo组成对引用商标logo二的摹仿。另外,充分考虑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此前后引用商标logo二的名气早已及于李某某,且诉争商标logo存有不标准、傍靠别人信誉及李某某在有关案子中被判断侵害安踏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等情况,可确定其申请办理申请注册诉争商标logo时存有故意,安踏公司要求宣告知争商标无效应不会受到5年的时间限制。由此,人民法院觉得诉争商标logo的申请注册和应用足够使有关群众觉得诉争商标logo与已著名的引用商标logo二具备相当程度的联络,变弱该著名商标的显著性差异并不正当性运用引用商标logo二的销售市场信誉,导致安踏公司的权益很有可能遭受危害,诉争商标logo应未予申请注册并严禁应用。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三审撤消一审判决及原商评委所作判决,并诉请国家专利局(依据中间体制改革布署,原商评委的有关岗位职责由国家专利局履行)再次做出判决。

  “认为可用新商标法著名商标维护的相关要求,需证实引用商标logo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此前早已著名,这就规定著名商标支配权人到挑选引用商标logo抵抗诉争商标logo时应当抓准总体目标,尽可能选择应用较多的行为主体商标logo,且不适合在审查和起诉中过少列举引用商标logo,以防造成 商标logo核查行政机关对商标logo的核查沒有目的性,或是因引用商标logo与出示的商标logo应用直接证据的不相匹配,造成 对证明商标著名的直接证据未予听取意见。”上海市汉盛(北京市)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王树展表明,除证实引用商标logo做到著名水平外,此案的另一难题是诉争商标logo已批准申请注册超出5年,这时明确提出无效宣告要求就务必证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会有申请注册故意。实践活动中,故意能够分成直接接触的故意和间接性确定的故意二种,在商标logo土地确权受权行政案件中,直接接触的故意一般无法证实,大部分申请注册故意由确定得到。

  “操作实务中,涉及到著名商标的案子,一般对直接证据的证实力规定较高,充裕的直接证据和详细的证据链是危害案子成功与失败的重要。此案中,安踏公司在一审环节填补递交李某某具备故意的直接证据后被二审人民法院听取意见,表明支配权人到商标logo土地确权受权的每一个环节都应积极主动质证。安踏公司充足质证并得到 适用,证实了产权人搞好商标logo应用直接证据平时归档和管理方面的必要性。”王树展说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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