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1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厦门恩硕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BMW”标识等商标专用权服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海沧海关决定没收侵权男式夹克510件、标签5000张,并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
当事人于2019年5月24日委托厦门广源达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服装等到德国,报关单号为183。经查验,发现标有“BMW”字样标识的男式夹克510件,标有”Supreme”字样标识的标签5000张。货值32000人民币。对上述货物, “BMW”商标权利人宝马股份公司、”Supreme”标识著作权权利人章节四公司均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货物,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男式夹克上标有的”BMW”字样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宝马股份公司“BMW”商标专用权;出口的标签标有“Supreme”字样标识未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章节四公司“Supreme”著作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上述侵权男式夹克510件、标签5000张,并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