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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4 14:40:00    浏览次数:7
导读

  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构成盗窃罪。一方面,潘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知晓的月结账号在B公司App下单寄送快递,并通过寄件人的支付行为实现非法获利,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另一方面,本案侵犯的客体为财产性利益。潘某未经授

  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构成盗窃罪。一方面,潘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知晓的月结账号在B公司App下单寄送快递,并通过寄件人的支付行为实现非法获利,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另一方面,本案侵犯的客体为财产性利益。潘某未经授权使用月结账号的行为相当于盗窃B公司基于该月结账号享有的财产性利益,其利用月结账号的赊款功能,为被害人创设了本不应承担的债务,而且通过寄件人的支付行为实现非法获利,可认定为盗窃财产性利益。本案中,欺骗行为仅是盗窃的掩饰手段。潘某获得月结账号、使用月结账号,直至最终通过寄件人的支付非法获取被害人快递运费的一系列行为,从表面上看虽然符合诈骗罪的某些特征,但从整体上分析,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构成诈骗罪。理由在于:一是潘某实施了足以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B公司月结款账号具有针对性和专属性,在无授权的情况下,潘某通过该月结账号为他人寄送快递,其实是冒用月结账号的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是属于被害人与被骗人不一致的“三角诈骗”情形。快递员系被骗人,其误认为潘某通过正常月结账号转第三方支付暂不收取快递运费,实际上潘某未经授权使用月结账号结算。B公司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财物,属于被害人。三是B公司快递员具有处分的地位和权限。从快递员与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快递服务的工作内容属性来看,B公司快递员具有处分地位和权限。

  第三种意见认为,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潘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快递单的法律属性是货物运输合同,在未被授权使用月结账号的情况下,潘某冒用月结账号在B公司App下单寄送快递属于冒用他人名义与B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此外,“快递运输单”为犯罪过程之必要要件。快递运输单在整个实施犯罪过程中属于不可或缺的要件,正因潘某在B公司App下单,B公司才会指派快递员提供寄送快件服务,潘某则通过寄件人的支付行为非法获利,进而B公司遭受财产损失。并且,潘某冒用月结账号与B公司签订快递运输单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的要求,其行为不仅侵犯了B公司的财产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更能全面、完整地评价该行为。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本案的被害人应为B公司。本案中,A公司作为二手交易平台,所有交易均线上进行,涉及快递业务的都通过B公司授权的月结账号结算。B公司在与A公司对账时发现资金差异,A公司经查询线上订单发现有未通过其平台的异常数据,故不支付该异常快递运输费。B公司经回访寄件人发现有人冒用A公司的月结账号代寄件人在B公司App上下单寄送快递,致使B公司无法获取以上快递运输费。基于上述分析,正常操作流程中主要涉及B公司、A公司、买卖双方客户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在他人冒用月结账号的情况下,因A公司有线上订单作为支付依据,故其无须担责,因而仅涉及B公司及潘某两方主体,冒用行为的直接结果表现为潘某对于B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故本案的被害人应为B公司。其次,本案中潘某未经授权使用A公司的月结账号在B公司App上下单寄送快递,并通过寄件人的支付行为实现非法获利,致使B公司无法获取相应的快递运输费,潘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再次,寄件人在B公司App上下单寄送快递,快递公司负责将物品从一地运输到另一约定的地点,寄件人或收件人支付运输费,潘某在B公司App所下的快递运单系与B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最后,应当依据被告人非法获利情况认定犯罪数额。在案已查实被告人冒用上述月结账号的实际收款数额为11.2万余元,该数额可以与B公司异常订单数据相对应,且二者为包容关系,故按照被告人实际收款数额认定犯罪数额较为合理。

  综上,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 代发快递广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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