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初,杭州某大型商城的会员积分部主管张天发现,商场内某新营业的火锅店在2月底的一天,消费积分竟达135万。时值疫情期间,餐饮生意冷清,怎可能产生这么多消费积分。经过和火锅店老板核实,查看店内监控发现当天早上6时许,一名陌生男子在店内收银台操作pos机盗充积分。
之后,张天马上将存在异常的十几张会员卡进行积分清零,并在后台调取了这些会员卡消费明细。明细显示,这些会员卡于2019年初至2020年3月期间在商场一家浙菜餐厅也有着大量消费积分,并且都是下班时间。与餐厅核实后,这些积分果然也是盗充的。同时,商场会员积分部查询积分抵扣记录后发现这些会员卡里的大量积分都被用来抵扣停车费。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张晨和刘昌等人有重大嫌疑。“我承认盗充了商场积分用来抵扣停车费套现,现在非常后悔……”到案后,张晨后悔莫及。
80后的张晨是杭州某清洁服务公司员工,公司为商场某浙菜餐厅等多家餐馆提供台布、厨衣等清洗服务,张晨负责取送。
2019年初,张晨与商场停车库保安刘昌闲聊得知,根据商场积分规则,顾客消费获得的积分每200分可抵扣地下停车费10元,就动起了“歪脑筋”。张晨先在浙菜餐馆内观察前台如何操作POS机充积分,再利用每天清晨取送台布的机会,从前台未锁的柜子里拿出pos机,偷偷为自己和刘昌等人先后开通的17张会员卡充值积分,每张卡每次充2万左右积分。刘昌等人收取顾客现金后截留,使用卡上积分支付停车费,截留现金与张晨分赃。
由于浙菜餐厅月营业额较大,盗充积分未被察觉。张晨在新营业的火锅店如法炮制时,因积分异常过于明显被商场发现。至案发,张晨等人通过在火锅店、浙菜餐馆两家商户盗充积分套现停车费,短短一年多,截留商场应收停车费11万元。案发后,张晨、刘昌等人认罪悔罪,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案发后,张晨、刘昌等人认罪悔罪,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经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刘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参与套现停车费的另2名保安因犯罪金额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会员卡积分可按照一定比例抵扣停车费和物品价格,因此具备财物属性。张晨使用POS机盗充积分到会员卡中,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要求,盗取积分亦构成盗窃罪。”承办检察官说,“商场的各位商户在经营期间,一定要加强员工培训与财物管理,可采取物理上锁、设置开机密码等措施保护好充值设备,以免遭受意外损失。”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