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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圳假冒注册商标不起诉(2):涉案金额较小且自首的可不起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9 17:50:35    浏览次数:18
导读

  首先,通过公开渠道,我们找到了8个发生在广州、深圳的假冒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这8个案件分别如下:  第一个案例是吴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这个案件中,吴某某组织工人生产、销售假冒“**”牌牙科产品,涉案金额达到110811.5元。  第二个案例是吴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这个案件中,吴某某提供店铺给

  首先,通过公开渠道,我们找到了8个发生在广州、深圳的假冒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这8个案件分别如下:

  第一个案例是吴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这个案件中,吴某某组织工人生产、销售假冒“**”牌牙科产品,涉案金额达到110811.5元。

  第二个案例是吴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这个案件中,吴某某提供店铺给他人生产、销售假冒飘柔、海飞丝、舒蕾、清扬等品牌的洗发水,涉案金额达到49424.4元。

  第三个案例是朱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这个案件中,朱某某组织他人,生产假冒的“LOUISVUITTON(路易威登)”手袋,涉案金额达到79560元。

  第四个案例是刘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这个案件中,刘某某接受他人委托,在自己的工厂生产假冒的“BIODERMA”牌卸妆水,涉案金额达到202064.4元。

  第五个案例是文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这个案件中,文某某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后,擅自购买假冒“**”牌音响销售给客户,后被客户举报,涉案金额达到103656元。

  第六个案例是卢某某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这个案件中,卢某某在自己店铺里销售假冒“宝马”、“大众”牌滤清器,销售金额达到70509.25元,扣押缴获的滤清器价值达到35623.5元。

  第七个案例是范某某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这个案件中,范某某组织工人在自己工厂生产假冒“火烈鸟”、“自然堂”牌化妆品瓶盖、粉盒共计11500个。

  第八个案例是王某某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这个案件中,王某某接受他人委托,加工印有**牌照明灯泡盒18900个、**牌宽口奶嘴盒30000个、**牌电饭煲说明书20000本。

  第一,我们发现,这8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全部是制售假冒行为的组织领导者,即属于主犯,或者说老板。

  第二,我们发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认为,这8个人犯罪情节轻微,由于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全部作出不起诉处理。

  根据刑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有两个量刑档次,第一个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二个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三个罪名都是按照涉案金额的大小来确定法定刑的,主要体现在按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来确定法定刑,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还可能按照制造的商标标识的数量来确定法定刑。

  这8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全部都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量刑档次以内,这点非常关键。因为根据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知,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是犯罪情节轻微;第二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人民检察院就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翻遍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发现这两部法律都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解释,那就意味对于何谓犯罪情节轻微,目前是空白的,只有一些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在著作中做出过解释,然而这些人员的解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司法实务当中,没有当然适用的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务当中,适用这个条款的时候,就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标准了,但是有一点,司法工作人员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在认定当事人的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时,涉案金额的大小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考虑因素,如果当事人是主犯,涉案金额比较大,譬如达到第二个量刑档次的,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个量刑档次的,那基本上不可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的了。

  所以,这8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是主犯,或者说首要分子,他们的涉案金额是在第一个量刑档次之内,那就非常关键了,这是公诉机关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

  当然,我们必须明确,当事人的涉案金额在第一个量刑档次之内与当事人的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就算当事人的涉案金额在第一个量刑档次之内,人民检察院也未必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如果当事人除了具有涉案金额在第一个量刑档次之内这个情节之外,还具有一些赔偿、谅解,或者退赃、交出违法所得,或者涉案假冒还没有流入社会之类情节的,将非常有利于公诉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这8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全部都是主动到公安机关那里如实交待问题,被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定为自首。

  正如前面所述,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是犯罪情节轻微,第二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那么什么叫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呢?对此,刑事或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当事人必须具有一些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才有能被认定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由于公诉机关认为这8个当事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那么,自然符合“犯罪较轻”;既然符合“犯罪较轻”了,那么,就可以免除处罚。

  从这一点可以知道,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者说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除了具有自首情节之外的,具有一些类似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的,也有可能不起诉。譬如,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中犯罪情节较轻,并且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立功等之类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处罚”情节的,公诉机关也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关键词: 注册商标 ?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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