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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商标(品牌)使用许可规范指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5 08:45:02    浏览次数:19
导读

  为鼓励和引导我省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产权股权重组形成大品牌、具有产品品种、品质一致性的不同企业合约使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使用商标等方式促进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品牌整合,提升、扩大我省绿色食品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整体竞争力,依法加强商标(品牌)使用许可规范行政指导,保障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人

  为鼓励和引导我省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产权股权重组形成大品牌、具有产品品种、品质一致性的不同企业合约使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使用商标等方式促进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品牌整合,提升、扩大我省绿色食品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整体竞争力,依法加强商标(品牌)使用许可规范行政指导,保障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一条被许可的商标(品牌)应当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许可使用商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商标注册人地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品牌)。

  第二条商标注册人(以下简称许可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品牌)。

  第三条订立、履行商标(品牌)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商标(品牌)使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品牌)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品牌)。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品牌)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品牌),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品牌),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品牌)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品牌)。

  第六条为维护商标(品牌)信誉和声誉,许可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审查后,可以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条许可人可以参照使用《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商标(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局制定另行下发)与他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品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六)该商标(品牌)未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过质押登记(质权人书面同意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除外);

  第九条商标(品牌)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品牌)的有效期。注册商标(品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许可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一条为避免商标(品牌)许可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许可使用的商标(品牌)属于共有商标(品牌)的,许可人应为商标(品牌)全部共有人。

  第十二条许可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品牌)的,应当在商标(品牌)使用许可合同中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由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二)对于独占许可的,监督许可人及其他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停止使用被许可商标(品牌);对于排他许可的,监督许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品牌)许可他人使用;

  (八)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商标(品牌)使用被许可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产品名称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及时通知许可人,并协助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违反规定使用授权商标(品牌)标志的,如:自行改变商标(品牌)的图形、文字,自行改变商标(品牌)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

  第十八条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信守合同、如实履约。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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