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方某明知他人购买流量用于攻击网站,实施犯罪,仍从境外租用40台服务器向其出售流量,从中获利1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于2020年4月20日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中,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很多人可能都第一次听说。包河区检察院检察官解释道,《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