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3月31日电(郭其钰)杭州建德市人民法院31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三无”劣质口罩案件,被告人曾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93030元。
曾某某是广东人,在建德经营一家家居用品电商企业。疫情发生后,曾某某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口罩的搜索量突然上升,并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区呈扩散、蔓延势头,想到2003年非典时自己在广州的经历,他“敏感”地预计,口罩的市场需求量肯定会非常巨大,这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商机。
1月23日至1月27日期间,曾某某在未核实产品产地、采购渠道、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只0.1-0.5元不等的价格分三批从线下不规范渠道购买到廉价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3万余只。
同时,曾某某利用自己开家居用品网店的便利,直接或指使公司员工在两个电商平台上架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售卖,宣传自己售卖的口罩具有防病菌、防病毒功能。
到货验收后,曾某某发现其购进的口罩做工粗糙、厚度薄且透光,部分口罩无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号、无厂家地址等信息,属于“三无”劣质产品。但他非但没有停止向客人发货,还私自制作合格证并粘贴在口罩包装上,以应付客户有关质量问题的投诉。
至1月31日,曾某某通过两个电商平台将口罩销往北京、福建、浙江、安徽等27个省份,销售金额近16万元。后电商平台发现客户对口罩质量及来源等问题的投诉较多,平台将托管的货款全部返还至客户账户。
此外,2020年1月24日至2月12日期间,曾某某以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口罩为宣传内容,在微信群中销售上述口罩,销售金额为9万余元。
经抽样鉴定,曾某某所销售的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在27.8%至31.4%之间(技术要求:≥95%),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质量标准(YY/T0969-2013),属于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疫情期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金额共计2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曾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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