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中关于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工作的要求,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了《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
关键词: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首次;规范;统一;数据;统计;口径;统计;文化贸易;对外;文化产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中关于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工作的要求,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了《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2015)》。这一重要成果的发布,对迫切需要具有国际可比性统计数据的中国对外文化贸易影响深远。“无规矩不成方圆”,中国对外文化贸易终于有了自己的“规矩”。
准确可比的数据可以更好地衡量对外文化贸易政策的影响和相关性。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外文化贸易的数据统计上存在诸多缺陷。如在文化产品上,以往我国海关统计所称的文化产品是指视觉艺术品、印刷品、视听媒介、声像制品、文化遗产等明显具有核心文化特征的有形进出口商品,统计口径偏窄;文化、商务、版权等部门则各自根据管理范围进行相应的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贸易统计,存在着交叉。
新的统计体系修订了我国现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形成《我国文化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2015)》和《我国文化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2015)》。新修订的《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2015)》在分类上实现了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和海关总署《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15)》的有效衔接,涵盖了更广范围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类别。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文化产业活动所提供的产品分为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两大类。文化商品是消费品,包括核心文化商品和相关文化商品两大类。文化服务则指取得文化利益或满足文化需求的活动,不包括其服务所借助的物质形态,也包括核心层和相关层两大类。对于文化产业,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统计标准——欧盟和加拿大包括建筑和设计;澳大利亚包括设计和体育;而美国则包括艺术、休闲、旅游、体育、信息和通信,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达50%以上。在我国,国家统计局将文化产业划分为九大类和24个中类。
《我国文化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2015)》和《我国文化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2015)》合理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实现了国际接轨。在统计目录的类别上,文化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分为核心层与相关层,包括了出版物、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文化用品及文化专用设备四大类共268个8位海关商品编码;文化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也分为核心层与相关层,涵盖六大类,21个中类,46个小类。两个目录在整体上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绝大部分一致并配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称与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