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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期:2020-09-15     浏览:5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化工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级: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企业或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具备污水生化处理设施的中、小型石油化工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注:大、中、小企业按“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基层统计报表制度”中关于“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的规定”划分。

  3.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从外国引进的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废水中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外同样项目的排放标准,并不得低于国内新建厂水平。

  3.2 没建污水生化处理设施的中、小型石油化工企业,达不到第二级标准者,近期标准暂按BOD300mg/l,COD500mg/l执行。其他项目按二级标准执行。

  4.1 企业的环保部门,应建立分析检测机构,负责对本企业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分析检测,除五日生化需氧量,至少每月检测一次外,其余规定的污染物至少每天取样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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