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的通知》(新统办字〔2017〕31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地区生产总值及其相关指标是反映地区整个经济活动的基本规模、结构、比例以及运动过程的重要指标,是统计的核心指标、基础指标,也是各级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各县市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及相关支撑指标(基础数据)和评估指标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的通知》(新统办字〔2017〕3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定核算本地GDP。州统计局将严格按照《方案》,对各县市季度GDP数据进行下算,对县市未按照《方案》规定和未使用反馈数据进行核算所得出的结果,予以修正。
(三)州统计局在收到县市上报的报表后,依据《方案》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各地上报的GDP数据进行下算。
(四)对于下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州统计局将要求相关县市查找原因,重新核实上报,并限定核实上报时间。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核实上报的县市,州统计局将依据《方案》和相关基础数据予以修正。
(一)为确保全州和县市核算汇总结果能够真实准确反映本地区实际,各县市要严格使用州统计局反馈的基础数据,如对反馈数据有异议的,在严格使用州统计局反馈基础数据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当期GDP核算数据,在发布前要严格保密;同时对GDP核算时所使用的未经公开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要严格保密,只能在核算GDP时使用,不得对外提供。
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和《关于做好全区及各地、州、市GDP核算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新统办字〔2016〕106号)要求,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试行方案)(2017)》,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科学统一的方法核算各地区季度GDP,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更好地发挥GDP数据在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中的引导作用。
季度GDP与年度GDP在基本概念、口径范围上是一致的。与年度GDP相比,季度GDP核算的资料来源和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季度GDP核算资料远不如年度GDP核算资料翔实,所以它更多地依赖相关指标进行推算。
本方案中的GDP核算是指GDP生产核算,即增加值核算。季度各行业增加值核算包括不变价核算和现价核算。
速度推算法,指利用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乘以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从而求得当期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不变价增加值核算的价格基年每五年调整一次。2016年至2020年不变价增加值计算以2015年为基期年份,2015年不变价增加值等于现价增加值。
增加值率法,指先核算现价总产出,再根据上年年报资料和当期有关生产情况确定现价增加值率,然后将二者相乘得出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分类划分如下:
各地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月度中旬上报本地区的季度GDP数据(表式详见附表)。各地区在季度GDP核算中,要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按照实事求是、从严从紧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GDP核算。
为做好全区与各地、州、市GDP数据的衔接,切实提高我区GDP核算数据质量,为全国顺利推行统一核算打下良好基础,自治区统计局将对各地区季度GDP上报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在初步审核基础上,按照自治区GDP核算“下算一级”工作要求, 如果某行业增加值地区汇总数与全区相应行业增加值差距超过合理区间,按照各地区该行业增加值所占的份额并结合基础资料和相关指标进行差距控制调整,确定各地区分行业增加值。
(1)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现价增加值。采用增加值率法计算,即总产值乘以增加值率。因为不同季节农林牧渔业生产结构差异很大,不同类别产品的增加值率也存在差异,因此计算季度增加值时,要根据当年农产品中间消耗的情况对上年度增加值率进行适当调整,形成相应季度的增加值率使用。计算公式(以农业为例)为:
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第一产业由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组成。第一产业现价增加值利用上述四个行业现价增加值汇总计算。计算公式为:
(2)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可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其他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劳动工资增长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本期农林牧渔服务业从业人员劳动工资增长率
当期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当期第一产业现价增加值,由农业专业根据《农林牧渔业总产值》(M401表)资料统一计算。
当期农林牧渔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农林牧渔业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农林牧渔业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当期农林牧渔业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第一产业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由农业专业根据《农林牧渔业总产值》(M401表)资料统一计算。兵团农林牧渔业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第一产业可比价增加值增长速度,由兵团统计局核算处提供分师数据。上年同期农林牧渔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第一产业不变价增加值,采用上年同期GDP核算中的不变价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B门类、C门类和D门类工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所有活动,不包括工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经济活动。
①规上工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规模以上工业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规模以上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上年同期规模以上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取自上年核算季报,当期规模以上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采用自治区统计局工交处核定后反馈的增速。
②规下工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规模以下工业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规模以下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当期规模以下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采用自治区统计局核算处核定后反馈的增速。由于目前自治区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对各地具有代表性的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调查制度,各地仍根据当地抽样调查或全面统计的规模以下工业生产情况进行核算。规下工业采用全面统计的地区,季后8日前要向自治区统计局核算处上报所有基层企业数据及增加值汇总数;采用非全面统计的地区,要上报推算依据及测算表。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将参照各地规上非石油工业增长速度、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小型企业增长速度和全区规模以下工业增长速度对各地规下工业数据进行评估和审核控制。
(2)开采辅助活动以及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不变价增加值。利用上年年度各地区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不变价增加值占工业不变价增加值的比重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工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不变价增加值占工业不变价增加值的比重
上年年度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不变价增加值占该地区上年年度工业不变价增加值的比重,取自年度GDP核算资料。
当期规下工业增加值定基缩减指数=(上年同期规下工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规下工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规下工业缩减指数
(2)开采辅助活动以及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利用上年年度各地区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占工业现价增加值的比重计算,计算公式为:
上年年度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现价增加值占工业现价增加值的比重,取自年度GDP核算资料。
建筑业现价增加值采用增加值率法计算,即利用经营地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总专包企业)的总产值和增加值率,以及2013年经济普查资料等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本地区经营地总专包企业的建筑业增加值÷2013年本地区总专包企业增加值占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的比重
各地区当期全社会建筑业现价增加值由子自治区统计局投资处按照《地区建筑业现价增加值核算方法》统一核算并反馈。
批发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增长速度根据《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204表)中批发业销售额的“1-本月”及“上年同期”资料计算。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取自《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零售业商品销售额现价增长速度根据《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204表)中零售业销售额的“1-本月”及“上年同期”资料计算。
首先,根据上年GDP年报计算出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占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注1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不包括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下同。]注1]的比重;
其次,利用当期各种运输方式的总周转量增长速度、邮政行业业务总量增长速度推算各运输方式和邮政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再次,利用各运输方式和邮政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上述比重进行加权,计算出当期该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最后,利用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和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计算出当期该行业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当期铁路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铁路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道路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道路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航空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航空运输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
鉴于邮政行业业务总量指标时效性难以满足季度核算需要,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季度核算中,邮政行业业务总量指标采用错月数据,即各季度核算分别利用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数据。
在计算各种运输方式总周转量时,需要把客运周转量转换成货运周转量,客运货运转换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航空13.7︰1。各种运输方式总周转量的计算公式为:
=(上年同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加权平均价格指数
=[当期交通费价格指数×(上年年度交通运输仓储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邮递服务价格指数×(上年年度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变价增加值)]
住宿业营业额现价增长速度根据《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表)中住宿业营业额总计的“1-本月”和“上年同期数”计算。当期旅馆住宿价格指数取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V401表)。
餐饮业营业额现价增长速度根据《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表)中餐饮业营业额总计的“1-本月”和“上年同期数”计算。当期在外餐饮价格指数取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V401表)。
4.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V401表)。
=〔当期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金融业不变价增加值〕
+〔当期证券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证券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金融业不变价增加值〕
+〔当期保险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保险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金融业不变价增加值〕
当期相关指标不变价增长速度={〔(1+当期相关指标现价增长速度)÷当期价格指数〕-1}×100%
当期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现价增长速度={当期人民币存款余额现价增长速度×[当期人民币存款余额÷(当期人民币存款余额+当期人民币贷款余额)]}+ {当期人民币贷款余额现价增长速度×[当期人民币贷款余额÷(当期人民币存款余额+当期人民币贷款余额)]}
当期股票交易额不变价增长速度={〔(1+当期股票交易现价增长速度)÷当期价格指数〕-1}×100%
当期保费收入不变价增长速度={〔(1+当期保费收入现价增长速度)÷当期价格指数〕-1}×100%
当期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取自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反馈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证监局的证券交易额和保监局的分地区保费收入统计数据时间滞后,各地区在核算金融业增加值时,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证券交易额增长速度和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利用错月资料计算,即第一至第四季度核算分别利用1-2月份、1-5月份、1-8月份和1-11月份人民币存贷款余额、证券交易额和保费收入统计数据。
3.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价格)汇总表》(V420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V401表)、《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V415表)
房地产业分为两部分进行核算:一部分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业,简称“房地产业(K门类)”,另一部分是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首先,根据上年GDP年报,分别计算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不变价增加值占房地产业(K门类)不变价增加值的比重,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不变价增加值占房地产业(K门类)不变价增加值的比重。
其次,利用当期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房地产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与工资总额不变价增长速度的算术平均增长速度和上述比重进行加权,推算出当期相关指标不变价增长速度,在此基础上乘以国家换算系数得到当期房地产业(K门类)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最后,利用上年同期房地产业(K门类)不变价增加值和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计算出当期房地产业(K门类)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当期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上年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房地产业(K门类)不变价增加值)]+[(当期房地产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当期房地产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不变价增长速度)÷2×(上年年度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房地产业(K门类)不变价增加值)]
={[(1+当期房地产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现价增长速度)÷((当期租赁房房租价格指数+当期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2)]-1}×100%
当期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待售情况》(X402表)中当期和上年同期累计商品房销售面积(包括现房和期房)计算。当期房地产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和工资总额现价增长速度根据《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中当期和上年同期累计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资料计算。当期租赁房房租价格指数取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V401表)。当期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取自《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价格)汇总表》(V420表),各地区采用全区的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
鉴于第四季度《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免报,在核算1-4季度房地产业不变价增加值时,当期从业人员增长速度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现价增长速度根据1-3季度统计资料计算。
鉴于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统计数据时间滞后,在季度房地产业增加值核算时,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采用错月数据,即各季度核算分别利用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数据。二手住宅销售累计价格指数采用各月价格指数算术平均数计算。
=上年同期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其中,当期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采用国家季度GDP核算中的固定速度(5%)核算。
房地产业(K门类)现价增加值根据房地产业(K门类)不变价增加值和加权平均价格指数计算,加权平均价格指数利用房地产业相关价格指数计算,权数使用上年年度不变价增加值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上年同期房地产业(K门类)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房地产业(K门类)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加权平均价格指数
=[当期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上年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房地产业(K门类)不变价增加值)]+﹛[(当期租赁房房租价格指数+当期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2)]×(上年年度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房地产业(K门类)不变价增加值)]﹜
当期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取自《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价格)汇总报》(V420表),各地区采用全区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
鉴于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统计数据时间滞后,在季度房地产业增加值核算时,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采用错月数据,即各季度核算分别利用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数据。新建住宅销售累计价格指数采用各月价格指数算术平均数计算。
=(上年同期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
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I门类、L门类、O门类和R门类的所有活动。
首先,根据上年GDP年报,计算出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不变价增加值,以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包括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下同)不变价增加值分别占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的比重。
其次,利用当期电信业务总量增长速度、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不变价增长速度和上述比重进行加权,计算出当期该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最后,利用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和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计算出当期该行业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当期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 [当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
当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不变价增长速度={[(1+当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现价增长速度)÷当期服务项目价格指数]-1}×100%
当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现价增长速度取自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F203表),由服务业专业利用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调查资料统一计算,核算处统一反馈各地区。当期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取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V401表)。
考虑到电信业务总量指标统计时间滞后的情况及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制度规定,电信业务总量和营业收入均采用错月数据,即各季度核算分别采用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数据。
营利性服务业现价增加值利用不变价增加值、通信服务价格指数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上年同期营利性服务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加权平均价格指数
=[当期通信服务价格指数×(上年年度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当期服务项目价格指数 ×(上年年度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年度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
非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M门类、N门类、P门类、Q门类和S门类的所有活动。
自治区缩减指数换算系数=上年年度自治区非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缩减指数÷上年年度自治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上年年度自治区非营利性服务业现价增加值发展速度÷上年年度自治区非营利性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发展速度)÷上年年度自治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当期财政预算支出中8项支出合计,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及城乡社区支出,现价增长速度由自治区统计局核算处从财政部门统一搜集并反馈;当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取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V401表)。
鉴于财政部门第四季度统计数据时间滞后,在核算1-4季度非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时,当期财政预算支出中8项支出合计现价增长速度采用1-11月数据。
本方案是在总结2016年《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2015〕32号)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统计制度方法和基础统计资料情况制定的。与2016年《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相比,主要规范了兵团各行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具体如下:
(四)部门数据中兵团交通运输业仅计算公路运输业,相关指标由兵团统计局提供分师数据;兵团财政相关指标由兵团统计局提供分师数据,其他部门相关指标使用地方数据。
(六)兵团统计局在各地州季报上报前一天将季报提供至自治区统计局核算处,再由核算处将相关指标反馈至各地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