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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减免企业所得税

   日期:2020-10-22     浏览:15    

  最近,我们在评估一家养殖企业,经营范围为:肉牛饲养,销售。评估过程中,出现了两个疑问,遍查税收法规,仍无法确定,希望有人能给与解答:

  问题一:该企业销售的肉牛大多从外地购进,在本企业养殖场内养殖10天到30天内不等的时间再销售,是否可以视同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相关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牲畜、家禽的饲养。

  2、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比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综上所述,农林牧渔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范畴,既不属于会计利润范围,而包括在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范畴内,且不属于免税项目所得,应按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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