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增值税_销售/营销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农林牧渔业增值税 【篇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征收企业 所得税 ? 2011-6-2 16:34 问:假如企业
农林牧渔业增值税 【篇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征收企业 所得税 ? 2011-6-2 16:34 问:假如企业单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属于免征企业所得 税项目,已备案。为查账征收企业)经营利润亏损 5 万元,直接减 免的增值税为 8 万元,这 8 万元征所得税吗?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 号)(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 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 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 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2、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一)企业取得的各 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 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 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 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 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 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 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之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 税退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由于这 8 万元必然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而且不属于免税项目,必须 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 可以推论出一个极不合理的解释:8 万元要征税,而且不能抵补免 税项目的亏损。由于这 8 万元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造成应当缴税 =8*25%=2 万元。 二、附相关文件: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 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 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 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 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 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 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 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 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 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 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 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 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16 发文字号: 财税[2009]87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从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 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 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 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 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 实与征税收入相比,企业不过获取些货币的时间价值而已。对于税 收总额基本无影响。这也是贯彻了《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 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 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 2011-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篇二: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 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 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 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 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税[1994]4 号规定,从 1994 年 5 月 1 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由 17%调整为 13%财税[1995]52 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 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 号规定,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 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 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 号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 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 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 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 号文件所述 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 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 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 号文件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 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 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 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 爪等组织。 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 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放心保)以及相 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 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 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 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 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 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 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 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 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 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 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2 号令)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 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 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 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 号)规定,可 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 号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 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212 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 财税字第 2 号 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 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 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 农产品(000061,股吧)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条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 (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 [2010]96 号 房产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 44 号文 1999 年 3 月 12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 008 号)与原国家税务局 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 税地字第 015 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 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 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 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 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 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农房减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 号) 2.储备棉房地产减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 [2003]115 号) 3、储备粮用房减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 粮库经营中央储备 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 产税。(财税[2004]74 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 殖、饲养的专有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办公用地。 —《国务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 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 15 号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 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财税 [2006]186 号 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 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 号 耕地占用地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 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 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 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 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 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 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 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 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 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 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 的生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 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 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 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 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 行条例》第三条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 车辆。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 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 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印花税 1.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 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88]财税字第 255 号); 2.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8] 国税地字第 037 号) 3.储备棉业务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 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 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15 号) 4.储备粮油业务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 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 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 [2004]74 号) 5.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业务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华商储备商 品管理中心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 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75 号) 【篇三: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 题与建议】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林 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调整农 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为 更好地了解该项优惠政策在我市的执行情况,我们选取管辖此类企 业较多的麻涌、樟木头和洪梅分局开展调研,实地了解相关企业情 况,收集政策执行中的存在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 以期更好地推动农林牧渔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 2008-2011 年,全市国税管辖的属于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分别有 131 户、167 户、191 户和 226 户,分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 牧渔服务业和农副食品加工业六大类,历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81.97 亿元、97.97 亿元、150.98 亿元、195.5 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分 别为 958.52 万元、1187.77 万元、2020.57 万元、9826.5 万元。随 着全市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增加,全市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 业和优惠金额也相应增加。同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分别为 7 户、 15 户、23 户、23 户,享受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分别为 914.32 万元、 15574.11 万元、51092.67 万元、24009.38 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从上表可见,虽然享受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但总体比例并不高,2008-2011 年分别为 5.34%%、8.98%、12.04% 和 10.18%。根据调查,主要是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企业对该项优 惠政策不理解、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企业不能充分享受 该项优惠。从统计情况看,全市农林牧渔业中享受优惠的主要为农 产品初加工业,在 2008-2011 年间,农产品初加工业占享受优惠政 策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42.86%、60%、60.87%和 47.83%,而在 农产品初加工业中,主要又是粮食及油料植物初加工业。 二、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主 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策自身具有局限性 1.优惠待遇设计的层次多、门槛高,部分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农林牧渔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 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其划分标准主要是:涉及国计 民生的基础必需项目如蔬菜的种植、谷物的种植、农产品初加工等 给予免税待遇;无关基础民生、不是必需品的项目如花卉、茶以及 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等实施减半征收。在实际执行中, 上述规定存在如下弊病:一是层次多,操作复杂,不利于节约征纳 成本。纳税人须区分不同项目享受优惠,如果纳税人既从事减半征 收的种植、养殖项目又直接进行初加工,需要分别核算,核算不清 的则进行核定分摊。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而且也难 以做到精确合理。二是门槛高,受惠面窄,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目前政策只对最基础必需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其他如花卉、茶以 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等都只能享受减半优惠,农 产品初加工的范围界定也较为狭窄。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 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如花卉、茶等项目早已成为生活中的普遍需求, 也是国家大力发展的产业,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较为不合理; 而部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以外的项目也已成为市场必需,如食用油 制品中的精炼油,由于毛油不符合食用标准不能直接出售,必须加 工成精炼油才能对外出售,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多数会将 生产毛油与精炼集为一体,但由于精炼业务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 围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2.部分优惠项目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自实 施以来,除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外,对“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中的其他项目一直没有进行详细解释,导致经常产生争议。如由于 不明确何为饮料作物,当水果被用于生产饮料时,就无法判断是应 按水果种植享受免税优惠还是按饮料作物的种植享受减半优惠。而 对于规定了优惠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来说,也存在规定较为刻 板、部分标准不明确的问题。目前政策规定是通过一一列举农产品 初加工各子项目的具体工序和产成品的方式来说明其优惠范围,但 这种方式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工艺流程的专业性较强,对于缺 乏农业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来说,要进行准确判断较为困难,更多 依赖于企业对自身生产及工艺流程的说明,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 二是各个企业的工序、工艺不尽相同,且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 变化,按工序进行判断容易引发政策争议。对某些项目来说,初加 工与精加工的界限很难界定;优惠范围中规定的工序是缺一不可还 是可以只包含其中部分工序,能否增加工序等也存在争议。例如稻 米初加工中不包含抛光工序,但由于未经抛光处理的大米在市场上 基本无人问津,所以粮食加工企业普遍会采用抛光工序,那么经过 抛光工序后产出的大米是否还能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另外,对 部分初加工产品的判断也存在争议。如初制毛茶属于初加工产品, 精制茶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但目前对于毛茶和精制茶并没有准确 定义,这些问题均给农林牧渔项目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不利影响。 (二)部门联动机制未有效建立 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具体优惠项目众多, 部分内容十分专业,对于缺乏农业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来说,准确 把握优惠范围存在困难。例如用于杀虫和杀菌目的的植物的种植是 不属于“中药材的种植”优惠范围的,但如何判断存在困难;“农作物 新品种的选育”优惠是针对农业科学技术方面鼓励的新品种的,但新 品种如何认定没有明确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中,具体什 么是林木,林木与乔木怎么区分,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与管理是 否属于林木培育的优惠范围等等,上述问题对于税务人员来说,由 于缺乏农业专业知识,不经农业部门的专业认定而自行判断会存在 一定的执法风险。但是,目前我们并没有建立与农业部门的联动机 制,在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难以引入专业部门进行确认把关,这就 使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被不合理放大。 (三)配套征管措施有待完善 自实施以来,农林牧渔业优惠政策已经数次修订,但目前配套的征 管措施仍不尽完善,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一是在季度预缴申报表 的填报方面,该预缴报表的设计没有考虑税基式减免项目,企业享 受的减免所得无法直接在报表中填报。以我市 xx 企业为例,该企业 2011 年享受的减免税所得为 1.5 亿元,季度预缴时若不考虑该项减 免将虚增企业的大量税款,显然不够合理。二是按照国税函〔 2010〕 148 号文的规定,减免税项目形成的所得不得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 减免税项目形成的亏损,不得用应税项目的所得弥补。但按目前年 度申报表的格式设计,该项规定无法在年度申报表的填报中实现。 同时目前征管软件的盈利亏损台账也无法区分减免税项目还是应税 项目,给亏损弥补的后续跟踪带来困难。此外,如何区分减免税项 目和应税项目也存在争议。如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优惠范围内的 项目,当年度出现亏损但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则该亏损应认定为 应税项目的亏损还是减免税项目的亏损?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争议。 (四)具体操作的一些争议问题有待明确 由于农林牧渔行业在实际核算中的复杂性,在具体操作时也遇到许 多争议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例如该优惠针对项目所得享受,但 项目所得的具体计算存在争议:一是按会计规定计算出所得后,按 税法规定还要进行纳税调整,比如业务招待费等,则享受优惠的所 得应是按会计计算的所得还是纳税调整后所得?二是按规定,纳税 人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支出暂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对于享受 项目所得优惠的纳税人来说,在部分成本费用支出缺乏有效凭证的 情况下,其项目所得应如何计算?三是在计算项目所得时,与该项 目直接相关的收入,如汇兑收益(如因购买原材料延迟付款而产生 的汇兑收益)及该项目享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等,能否计入项目 所得等等问题。 三、完善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完善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我 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拓宽优惠政策受惠面 1.简并优惠层次,降低优惠门槛。从实际情况来看,新企业所得税 法分层次给予优惠待遇的做法已失之狭隘。一方面是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很多以前不属于必需品的项目现在已成为人民生活的普遍 需要,当初的划分原则已不适应形势变化。另一方面,对产业的扶 持应结合国家战略考虑和行业具体情况,以茶的种植为例,2009 年 中国茶园种植面积和茶产量均居世界第一,茶叶出口居世界第三, 茶产业已成为农业的一大支柱产业。但茶、花卉等农业种植业都存 在粗放式经营和利润率低的问题,亟待进行产业升级转型,实行种 植与加工、销售一体化,形成完整可追溯的农业产业链,这样既可 保障农产品质量也可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此背景下,新企业所 得税法将花卉、茶、淡水和海水养殖等农产品的种养与初加工实施 不同税收政策,既不利于节约征收成本,也不符合产业升级的要求。 同时,对这些农产品的初加工实行免税,但种植却不免税,也不符 合“量能负担”的征税原则。因此,有必要顺应形势发展,取消对现 有减半优惠征收项目的差别待遇,统一到免税这一个优惠层次。 2.适当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简化判断标准。在调研中,企业普 遍反映农产品初加工的部分项目门槛设置过高,享受范围太窄,不 利于整个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从我市情况看,2011 年在从事农产 品加工业的 127 户企业中,符合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优惠条件的只有 11 户企业,占比 8.66%,政策扶持作用没有充分体现。而且目前的 优惠政策过于强调初级加工,缺乏对农业加工新技术新工艺的鼓励 扶持,不利于农业工艺水平的提高。建议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当 扩大农 产品初加工范围,使更多企业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同时,通过列举 具体工序和产成品的方式来说明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范围,虽然详 尽却失之刻板。为减少企业对工序要求、能否分阶段或分产品享受 初加工优惠等疑问,建议简化判断标准,通过产成品而不是工序来 判断是否属于初加工产品及能否享受税收优惠,以减少主观理解和 判断上的争议。 3.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对农民专业 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 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能否视为自己种植的农 业产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则没有明确。同时,由于行业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许多农业企业在凭证的取得方面存在欠缺, 对其享受税收优惠带来不利影响,建议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 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并降低对农业企业的 凭证管理要求。 (二)建立与农业专业部门的联动机制 农林牧渔业优惠政策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最为复杂、专业 性最强的政策之一。无论是对优惠项目的界定,还是对农产品初加 工范围的判定,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农业专业知识,对行业的生产工 艺和流程有一定了解。但事实上,税务人员普遍缺乏农业专业知识, 进行准确判断存在显而易见的困难。建议改变目前由税务部门进行 优惠确认把关的做法,先由农业专业部门对具体项目是否属于国家 鼓励扶持范围进行定性把关,并出具确认意见;税务部门则根据农 业专业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为企业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并针对企业 财务核算是否规范以及享受优惠金额是否准确等进行后续审核。通 过建立农业专业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并联合开展税法 宣传和办税辅导,鼓励和帮助农林牧渔企业积极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三)迅速完善配套征管措施 针对农林牧渔项目优惠政策配套征管措施不够完善、纳税人在填报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和年度申报表时遇到的困境,建议上级 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报表设计。具体建议包括:一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的第 7 栏和 第 8 栏之间增加一栏“减、免税项目所得”,用以填报农林牧渔项目 优惠金额,并将第 8 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拆分成“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应税项目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免税项目亏损)”两 栏;二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的 24 栏“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拆分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税 项目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免税项目亏损)”两栏,同时 将附表四也拆分成两张对应的附表。 (四)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完善政策反馈机制 由于纳税人普遍对农林牧渔业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财务核算的要 求、减免税项目的计算等不够了解,建议通过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 活动,加强对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企业积极申请 享受税收优惠,并对相关企业特别是其中财务核算不健全及取得凭 证意识不规范的企业加强政策辅导,提高其财务核算意识,帮助企 业达到享受税收优惠应具备的条件。同时,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收 集和反馈,对下及时帮助企业和基层分局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 的问题,对上积极反映,争取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