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出口,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中央本级项目的通知》(财办文〔2017〕50号)要求,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将继续扶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服务出口企业。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方面)申报条件为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公示名单》且在2017年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中央文化企业。
1.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2017年12月1日前,中央各项目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向所属中央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纸质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2017年12月4日前,中央各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项目申报文本请直接报送商务部(具体地址见系统内通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请直接报送财政部(文化司)。
(一)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相关中央预算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充分宣传、严格审核、按时报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