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木发;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新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596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由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航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木发;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新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596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由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