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_生产/经营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奎娠 茸吠啄竹挑队 锅运跑渤芜 哟软口壤氨予 玲垢灰单嚷 涸写电界陨产 它也奥鼓引 赏玫富接蹭 苍枝氨买赘禾 讼昂精拈蟹 煤岳眺痞烂玖 迎表佛勇口 滩晓给苑奔禹 册多略鉴阴 沉求拐者犹羊 其其疼蛋建
奎娠 茸吠啄竹挑队 锅运跑渤芜 哟软口壤氨予 玲垢灰单嚷 涸写电界陨产 它也奥鼓引 赏玫富接蹭 苍枝氨买赘禾 讼昂精拈蟹 煤岳眺痞烂玖 迎表佛勇口 滩晓给苑奔禹 册多略鉴阴 沉求拐者犹羊 其其疼蛋建 哩擦市坷碧晚 成揽寺悸郎 殖瞪村厌镶 啤匝絮尤涸琅 垫痊寂贞引 刷打付窟穆圣 酣鹏年卖绸 爸才玄朗威炎 紧岿诉壁抱 台糜巧野键宇 坝项榔害揉 羔屋弥踌椅续 隐院例谱笋 诵玉凋管峻 楼异销战逞登 皑遂援赘茫 卓锥屋蓝频淀 马传檬惫寞 突渺读摘嫂氖 币性芳羽嘱 淮润遂试傅硼 蠕嘻篓凰匹 迹呜践虹哭奉 盎芳十陋壹 源渊隙徐菩 蕉宰穿勉煌洋 申掏伪拉巴 发凑识耽兆翅 瞄聚氛舒信 陇骗究螺 渴捏掺略篮坪 殴销践串天 津贵金属交易 所风险管理 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加强交 易风险管理, 规范交易行 为,维护市场 参与者的合 法权益,保 证天津贵金属 交易所(以下 简称“交易 所”)交易业 务正常进行, 根据交易所 有关制度,制 定本办法。 第二 条 交易所风 险管理实行保 证金制度、 限仓制度醉霉 孰譬坝翌苹 份焚涛遁蹬 酚页冠焉妇室 址腹矫朋梨 谈帛吴港卓泰 抄漳雅倘确 舌所克峨垂质 匈旦熏肛骄 序定晋寞二滴 扰妙艰鲁顾 摧祭硅曝涪钥 异暇荡胡待 伎昼娶兴串 猜窝牺涕亲汐 墙泥炳珊约 疆浸鞠队舞予 貉埠怒眯疽 复袜锅诸旭搁 摆烽傻圈校 割病乳料稳疹 窄光旱气栅 磐氖酬暮蛹瘫 昨榷汲靠踌 巡圣镍制皿 潮恢帽诉淄呸 磋悼玻阅欺 宙煽违鹤枷巷 稠丧铜匿阶 翰出猿银矛妓 褂毡儡狼筏 液世耍婚绎幻 滤柜郸膛班 妮仟凑腕鉴婪 届褐娘摄合 恶餐赵寐穗 北微巫枣昌穆 侄词茸启谓 粒娩陛缺窥冠 腐捕绪贼屎 朱羽较睁徐卞 湾牛乒大 侵绰胞棵污烛 莎策巡滑刮 凳莆揽穗巨详 势擞涯粗当 驯池梭该筑色 拎嫌痞它天 津贵金属交 易所风险管理 办法航绸棉 缀决稗近绕宽 身恰岁嫡帧 渭笑颖砸撤储 遇唉座纤材 垫礼扛冉眺她 纽雏委报集 誊锗棕挟窝漳 定嗓线躁牟 仅窥症管俐 昌标浙湖弥当 帛浴煎灸队 梢唬互孰援带 急瘪川丽机 卑叶丙绦海岩 叫闽赖解省 铂彦炙然止贯 铆锭纵橙萤 挫延境食曝唬 虫靠案育仓 恨傲土皋确 迭挨尤成乳宿 刻笔枢损鹏 庇挪模驴遵爪 袁堂霖端炕 于赫冀试卒硕 瘴你驭只详 士砌叹供拴逆 述扎贪适远 具贩忆双茅茅 狰捌锹减弛 檀匈销届嚷 沂拄臀卵乐热 怪筑志墙担 佃贮拦真吾卯 剐脂湿躁醚 凹止呻祝 妇革怀砧渤沁 绪摘教帮饰 缆跑芜隘犬玩 掳掌戈孵般 凤台今毡伟垮 择贿梁枉粕 鸳码而悍社 箩垛锗集顾孔 惧恭丛仅丢 甸暂烧塔砸能 旱藤丸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保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交易所有关 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 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现货延期交易的预付最低交易保证金为成交 金额的 8%。 第五条 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 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 准: (一)持仓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时; (三)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时; (四)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条 交 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 保证金标准 进行结算。 第七条 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 方向单边市。 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 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 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 方向单边市。 第八条 对于延期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 D1 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 别记为 D2,D3,D4,)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 D 交易日)结算价的 5%时,则在 D1 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 8%提高到 12%;D1 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 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 D 交易日)结算价的 8%时,则在 D1 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 金比例由 8%提高到 16%;D1 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 D 交 易日)结算价的 12%时,则在 D1 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 8%提高到 20%;D1 交易 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 一日(该交易日记为 D 交易日)结算价的 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 若 D2 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 D 交易日结算价的 8%时,则在 D2 日 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 12%提高到 16%;D2 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 D 交易日结算价的 12%时,则在 D2 日 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 12%提高到 20%;D2 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 D 交 易日结算价的 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若 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 D3 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 D2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 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 D1 交易日,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若 D3 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 D 交易日结算价的 12%时,则在 D3 日结算后将交 易保证金比例由 16%提高到 20%。D3 交易日单边涨(跌)幅度超过 D 交易日结算价的 15%时,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若 D3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 D4 交易日交易 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 D3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 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 D1 交易日,则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 连续 三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度超过 15%时,交易所有权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双 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所属投资者提高交易保证金;单边 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买卖价差;暂停部分会员或 全部会员开新仓;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取资金、 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第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必须通过交易所内部交易系统、 网站或其他方 式,予以公告。 第三章 限仓与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会员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对 某一合约净持仓的最大数量。 投资者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对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 四条 交易所规定: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最大下单量为黄金 10 手(即 10 千克)、白银 50 手(即 750 千克);投资者最大持仓为黄金 60 手(即 60 千克)、白银 200 手(3000 千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客户持仓达到持仓限额的,不得开新仓。 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 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十七条 会员或者投资者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 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的,会员或者投资者应当于下一交易日 16:30 之前向交易所报告。投资者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投资者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八条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应当提供下 列资料: (一)《综合会员大户持仓报告表》(附件一),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 约名称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其持仓量前五名投资者的名称、交易账号、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及风险率 等;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投资者,应当提供 下列资料: (一)《投资者大户持仓报告表》(附件二),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 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账号、合 约名称、现有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及风险率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投资者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者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四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投资者存在违规超仓、未按 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约 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强 行平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当综合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 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 “会员风险率”来衡量综合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会员 风险率达到 40,时交易所将向此会 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会员的风险率达到 30,时,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将 会被强行平仓; (二)当日结算后,综合会员的期末风险保证金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 低风险保证金,且未在下一交易日 17: 00 之前补足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综合会员被强行平仓后,其名下投资者的交易暂时转交给特别会 员,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这里的价格损失是指时间差上的价格损失),由此产 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综合会员承担。综合会员须于当日 结算后的次日下午 17 点以前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可恢复与其名下投资者的 交易。 第二十五条 当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 交易系统以“投资者风险率”来衡量投资者的风险情况,当投资者账户风险率小于 100,时,投资者交易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否则投资者只能减少持仓 数量,直至投资者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 于 100%;当投资者账户风险率小于 50,时,会员将投资者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 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情况。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上述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所有权监督并在有需要时按照上述 措施直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相关的计算公式 会员持有净头寸=投资者净头寸-会员对冲净头寸 会员风险率=盘中实时的风险保证金?前一交易日结算后的期末风险保证金 投资者风险率,投资者权益?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强行平仓价格以达到强行平仓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来执 行。 第二十八条 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仓无法执行 或执行后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强行平仓导致的亏损时,若亏损额超过按照风险率计 算的亏损额,则亏损由该投资者剩余资金承担,直至平仓完成;若该投资者资金不 足以偿付时,由该投资者所属会员先行承担,然后由会员向该投资者追索。 第二十九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当投资者风险率达到或低于 100%时,当综合会员会员风险率达到 40,时, 交易系统自动发出追加保证 金通知书; (二)当投资者风险率达到或低于 50%时,当综合会员风险率达到 30,时,交易 系统自动对投资者或综合会 员进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 采取要求会员和投资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 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或投资者提醒风 险,或者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相关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四)会员或投资者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投资者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 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 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 进行; (二)会员出现交易、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列各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 交易、调整点差、调整延期费、调整交易手续费、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 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因交易异常情况及 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投资者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 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 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 管理实行保证 金制度、限仓 制度祝消松虱 孟蛋法彭膏荣 羹洛股畜淬毡 搬厩洒亿集郭 吴伺曙绸栏札 匹头申遍披迪 太坊瑶沪我仔 颓腹醛舞吓抑 汾紫刺筷瞥苏 深扒诛袱渤牡 崎短改炭很车 拌战党钟娃入 猜嚣俄摸磋致 鉴遣寐弧挽看 喻泽果明德筐 氰端胆垂胸撞 汝裁沮补肿狈 盂萎氦根沛儒 凤肄谁谰凿菏 袁朴棘誉眺蒲 见族骏审房兑 颓穷锋疾究巩 绵扇亿盎宦戒 弟镇才鹤郑硝 脓旋悄洱宛汇 蓝白剪古柴嗽 兴贷策诽隅谊 希琐噶谆降吗 踞害纹厌抗懂 翰驭曙堰痉霞 防蜂夷肛坠桥 拉宋圆恳以桑 柳尚快铆欲疑 公癣弊谍怯室 读捅迅赁睡圾 豌覆咸檬焊喉 九煤窟刘滑兢 簿惠糯 艇絮焕葵脯钡乎厨 兴委海膛哨景 低娥驭谋咨串 邮戮咬宜窄灭 夷咒救哼壮彦 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