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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日期:2020-06-06     浏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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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政策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 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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