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刘东明与被申请人广州梦启行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开平市天富美制衣有限公司、何国享、马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再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东明在18300元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4775.2元,由开平市天富美制衣有限公司、何国享、马锦洪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广州梦启行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