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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苏州戴氏进出口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日期:2020-06-09     浏览: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苏州戴氏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93号、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94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丙烯再生粒子25190千克,申报价格C&F20655.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2100090,进口关税率为6.5%,增值税率为16%,进口报关单号755。

  经鉴定,实际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909000。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76867.28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鉴定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委托上海吉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丙烯再生料21881千克,申报价格C&F17942.4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2100090,进口关税率为6.5%,增值税率为16%,进口报关单号984。

  经鉴定,实际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909000。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54402.76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鉴定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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