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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境外商标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8 16:24:08    浏览次数:11
导读

  为更好地发展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业,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

  为更好地发展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业,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范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取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以注册日期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日期为准)。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代理的境外商标注册人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在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申请境外商标代理资助的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具备商标代理资格或出具国家商标局备案证明文件。

  (五)对于申请材料信息填写错误或材料不齐的申请,请于电线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提交到受理窗口,逾期将不予受理。

  (六)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的要求,为引导专利高质量发展,从2018年12月14日起停止执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新资助政策条款正在研究制定中,停止执行的项目待新政策印发后按新政策执行。

  请各申请单位仔细阅读申报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及汇总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

  申请地址:南山区高新区南区学府路深圳软件产业基地4栋C座六楼知识产权服务大厅14号窗口(无需取号,直接排队),电子版申报文件请使用U盘拷贝提交给资助受理人员。联系人:江桂萍,董振,联系电线。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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