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提出申请的次日起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申请续展时应当附上委托书并按规定缴纳规费。
法律规定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应当使用。对于根据马德里协定而延伸到德国的国际注册商标,5年的起算日始于该国际注册生效后的1年。若一个商标被异议或初审时被驳回,5年的起算始于该商标所有人收到其商标已在德国受到保护的通知之日。这一日期将在商标公告上刊出。
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德国出售的商品上的使用和其包装物或容器上的使用,并且包括伴随商品的宣传材料的使用或在贸易博览会上单独展示宣传材料而随后将商品本身输入德国的使用,在供出口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也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使用。在这里,使用仅指在注册的具体商品上的使用,但具体商品上的使用也可以包括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只是后者应当是范围较宽的前者的衍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