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商业与经济 » 商标 » 正文

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8 00:20:47    浏览次数:7
导读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正当利益,现就药品使用注册商标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83)工商87号《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药品在市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正当利益,现就药品使用注册商标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83)工商87号《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违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985年5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85)工商标字第6号《关于药品必须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函》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即○注或○R)。违者,禁止在市场

  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保证人民用药,对1984年8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以及1985年7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政管理规定的没有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药品,尚未销完用完的,允许继续销售、使用,销完、用

  二、注册商标应当印制在药品包装容器或标签的显著位置上,“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应当印制在商标附近。

  药品包装容器或标签过小不便印制商标和标明注册标记的,必须在其较大的包装容器或标签上印制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三、生产、经销药品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企业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范围内新增加的品种,允许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必须将每种药品的名称、生产批准号连同所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分别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企业所在地区省、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在地区省、县两级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总

  四、鉴于《药品管理法》对进口药品已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因此,进口药品不要求必须使用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但是,进口药品不得侵犯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进口药品分装出售时,必须在其说明书或包装上注明原商标或使用分装企业的注册商标。否则,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五、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指人用的中成药(包括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对生产、经销本通知中新列入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的企业,自接本通知后,必须在新列入的药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如果其商标未经注册,必须立即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其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从实际出发,给予临时过渡时限。

  该时限不得超过1986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发布以前购进入库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或没有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新列入的药品,尚未销完用完的,允许销完、用完为止。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收录1949-2017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5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法律图书馆》在线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电脑版完全相同。

 
关键词: 药品注册商标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news/show-365767.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