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营造良好的信贷氛围,巩固金融扶贫成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国务院扶贫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国开办〔2020〕3号),省金融监管局、省扶贫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省信用联社《关于印发扶贫小额贷款抓整改优投放防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做出以下通知,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前告知,应收尽收。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与县农商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承贷银行一起广泛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加大对企业和贫困户诚信教育和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明确告知贷款贫困户逾期违约后果,包括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金融诚信环境。各乡镇及承贷银行在贷款到期日前60天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前30天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并经签字确认,两次提醒都应有记录,直至贷款清收完成。鼓励有能力提前还款的贫困户提前还款。
(二)简化程序,适当延缓。适当延长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对贫困户在外务工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回户籍地办理手续的,建立容缺机制,由乡镇出具书面证明,借款人委托,其家庭成员或包点干部代为签字,承贷银行先提前办理续贷、展期、延期,待疫情解除后,由乡镇(开发区)负责协调贷款贫困户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各乡镇要与承贷银行积极对接,提前研判,做到“能展则展、能延则延、能续则续”,确保贫困户贷款不产生逾期。
(三)特殊情况,妥善处理。(1)对于贷款期间发生死亡的贷款对象,若贷款人意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启动理赔;若贷款人非意外死亡的,先冻结其银行存款,由乡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再由承贷银行按程序用其存款抵消贷款;无存款或存款额不足以抵消贷款的,若其家庭有偿还能力的,由家庭成员偿还,符合扶贫小额贷款条件且具有贷款意愿的,可以由家庭其他成员承接这笔贷款,办理变更贷款人;如家庭无其他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符合风险金启动条件的通过风险金进行清偿。(2)对于迁出人员,如其他家庭成员愿意承接这笔债务,则变更债务人,承担还贷义务,如其他家庭成员不愿意承担,则归还本息或与承贷银行协商转为一般农户贷款。(3)对于判刑收监人员,由家庭其他成员承接这笔债务;经核实后无其他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个人也无财产可供清偿的,按有关规定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对贫困户确无贷款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贷款,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启动风险补偿后,县级政府和承贷银行按照7:3进行分摊,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各乡镇要继续对贷款人的本息进行追索,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风险补偿金账户和承贷银行。
(一)动态管理,应还尽还。承贷银行要建立“户贷企用”用款企业明细台账,每个企业均明确专人负责,把风险防范责任压实到岗、压实到人。要完善摸排监测机制,对用款企业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把新排查的具有风险苗头的“户贷企用”用款企业纳入重点管理,要加大清收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做到“应还尽还”,对已处置或化解风险的企业及时销账。
(二)从严把关,及时转化。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困难的“户贷企用”用款企业,若企业自身有资产可供抵押担保的,由承贷银行按程序转为商业贷款;若企业需要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乡镇(开发区)进行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兴业担保公司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把扶贫小额贷款转化为商业贷款,实现企业风险与贫困户隔离,贷款转为商业贷款后,不作为兴业担保公司考核内容,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和承贷银行要继续对企业的贷款本息及贫困户分红进行追索。乡镇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追索情况纳入乡镇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
(三)化解影响,做好保护。承贷银行要防止出现用款企业贷款逾期影响贫困户征信记录、扣缴贫困户存款的情况发生,提前做好贫困户征信保护安排,启动征信保护程序。对已形成贫困户不良记录的,由县金融监管局、县扶贫局出具贫困户信用记录变更申请,交由承贷银行启动不良信息处理流程及时补救。
(一)加大“户贷户用”恶意欠款行为打击力度。对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拖欠、不还的,承贷银行按程序将该户不良征信记录报送至人行系统,同时银行对债务人依法起诉后仍未及时归还的,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贷银行及乡镇政府继续追索贷款直至归还。
(二)加大“户贷企用”恶意欠款行为打击力度。对恶意拖欠、不还企业,承贷银行按程序启动不良征信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乡镇要认真摸排用款企业四方协议履行情况,发现资金流向用途有违规嫌疑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察。发现承贷银行或承办人员有违纪违规嫌疑的,及时移送纪委监委调查核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县成立以县委分管扶贫负责人为组长,县委分管政法负责人和县政府分管扶贫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部门和承贷银行要加强沟通联系、协作配合,认真履行相关职能职责,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逾期贷款清收工作。县委政法委要组织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打击恶意欠款行为,做好“户贷企用”用款企业资金流向使用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县法院要开通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债权债务绿色通道,依法做到快审快判;县公安局要对“户贷企用”用款企业资金流向、用途及其他违法情况开展调查,涉嫌违法的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县纪委监委要对承贷银行在办理扶贫小额信贷过程中产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县金融监管局要发挥防范金融扶贫风险牵头作用,协调各承贷银行,建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机制;县扶贫局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工作;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要做好贫困户信用保护、失信人员不良记录等工作;各承贷银行要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主体责任,具体承办扶贫小额信贷的投放、监管、回收等工作;县人寿保险公司对因意外死亡的扶贫小额信贷参保户要开设绿色通道,降低门槛,尽快理赔。各乡镇要加强领导,成立工作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亲自调度,各乡镇(开发区)承贷银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扶贫工作站要全面参与,统筹负责本乡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逾期贷款清收工作。
(二)强化通报约谈,推进政策落实。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逾期贷款处置等情况纳入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对逾期严重的乡镇和承贷银行的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调度。因承贷银行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清收工作不力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县级银行对乡镇支行当事人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处罚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评。
(三)强化宣传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规范健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加大交流推广力度。在防范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逾期风险和清收贷款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内外勾结、恶意串通。凡涉嫌违纪违法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