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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0-10-10     浏览:7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扶持性政策落实的意见》《关于哈密市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商复市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伊州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工作方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钧同志担任。主要负责统筹督促各项惠企政策落实,提高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优惠政策的知晓率,确保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汇总各乡镇(街道)摸排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反映问题所属行业,将问题及困难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反馈领导小组。

  1.自治区免征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4.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南疆四地州放宽到所有企业(补贴标准由原政策的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

  5.落实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2020年1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领取期限为6个月,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6.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原政策职工比例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

  7.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8.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突出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落地,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符合条件企业积极申报,简化办税程序,纳税人无需另行填表,无需附报任何资料,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无需征纳双方见面,只需通过网上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全面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税服务。

  9.继续落实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11.对自治区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5.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等中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19.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20.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2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比例,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力争实现首贷户数、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其中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

  22.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23.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24.疫情期间,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内部绩效评价。

  25.鼓励保险机构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现理赔个体工商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26.对包括个体工商户投保的所有经营性车辆保险业务,继续执行疫情期间停复驶顺延保险期限政策。

  28.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免抵押、免担保、8万元以下、6个月以内的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该项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相关贷款可享受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优惠政策。

  29.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优先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落实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其政策性在保余额1%的补助,该项政策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30.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政策,该项政策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对主营业务为房屋租赁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各级税务部门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相应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2.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落实一般程序下的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缓缴政策;继续延续执行放宽逾期管理、放宽连续缴存认定、优化房租提取等政策。

  33.在自治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内开展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中小微企业,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阶段性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该项政策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4.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2020年底前拖欠民营企业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对存在分歧的欠款由各级工信部门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不允许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产生新的拖欠。

  35.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执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36.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7.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青年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见习期为3—12个月。

  38.对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疆内实现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由各地(州、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一次性房租补贴6000元,并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1000元(最高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9.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额度由原政策的15万提高至20万)。

  40.疫情期间,为纾解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和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特殊困难,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和口罩、防护服、呼吸机、额温枪、熔喷布、无纺布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该项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支持范围: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国统字〔2017〕213号)的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仅限客运),仓储业,邮政业(仅限寄递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旅游业,社会公共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政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2020年7月起免收三个月租金;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民营企业房产从事经营活动及租用个人持有物业的实体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街道)引导出租方减免或延期收取三个月房租。对民营企业和个人持有物业者减免租金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后,给予租金减免部分20%的补贴或给予定额补贴。

  2.水费、取暖费减免政策。水费减免政策,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和经营服务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由供水企业给予10%的减免。采暖费减免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2021年度采暖费,由供暖企业给予10%的减免;对特别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延期到2021年6月30日前缴纳采暖费,但不再享受采暖费减免10%的政策。

  3.出租车运营成本减免政策。对2020年出租车营运证特许权有偿使用费,在现收费2000元额度的基础上再减免30%;减免在此次疫情期间停运的出租车、公交车一个月管理费。

  4.相关服务费减免政策。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培训机构,开通应急检测24小时绿色通道,免除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检验检测和从业人员培训费用。

  5.核酸检测费减免政策。自2020年8月1日起,全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的核酸检测费用全部免除。

  6.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小微企业需要临时申请新增银行流动性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两级财政给予3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国家、自治区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7.融资担保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鼓励担保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市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含1%)的,区政府给予10%的担保费补贴。

  8.支持就业补贴政策。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期间(含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的)新招用本地户籍(含兵团)各类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已享受国家、自治区及《哈密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政策措施》(哈政办发〔2020〕3号)文件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9.支持稳岗就业补贴政策。疫情期间坚持不裁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申请补贴时参保人数给予每人600元的一次性稳岗补贴(年度补贴享受一次)。

  10.餐饮企业线上经营补贴政策。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全区餐饮企业(含餐饮个体工商户)开展线上派单的,按照线上派单实际成交金额的1%予以补贴。

  11.农产品保鲜库电费补贴政策。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农产品保鲜库电费在国家电网公司总体下降5%的基础上,再给予15%的补贴。

  根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布情况,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统筹市、区两级下沉干部(无下沉干部的安排社区、村干部),分片包干,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询访等形式摸清辖区内各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建立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台账,做到不漏一企、不落一户。

  各乡镇(街道)政策落实工作小组要组织下沉干部(无下沉干部的安排社区、村干部),市场综合监管所配合,全面摸排区域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类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动态问题台账,根据各级工作组权限,能够在本级解决的问题限时解决答复,解决情况录入问题台账,及时销号,本级无法解决的报区政策落实工作组办公室。

  摸排上报的问题,工作组办公室根据行业划分后推送各行业部门,各行业部门根据责任分工,提出符合实际的解决办法并及时疏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困难和堵点,不断释放政策红利,做到

  “真减负”“实帮扶”“早解困”。同时,解决的问题要形成本部门问题台账,并将最终解决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至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实现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的总体要求,将自治区、哈密市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运行工作要求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学深悟透,入心入脑,准确把握各项优惠政策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落实优惠政策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早谋划、周密部署,严格履行责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实现全覆盖。

  (二)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健全优惠政策及纾困解难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协调联动,确保落实政策及纾困解难工作有序推进、有效实施,促进辖区内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三)坚持问题、效果导向。区政策落实工作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和推进政策落实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突出工作重点,紧盯重点对象,紧抓关键环节,将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问题解决到位,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渡过难关。

  (四)广泛宣传辅导。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下沉干部在走访入户摸底扶困时,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政策宣传,同时发动党员、网格员、双联户长、居民代表、志愿者宣传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开展政策落实、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先进典型宣传工作,全力做好政策解读服务和问题困难解决工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树立信心,助力复工复产。

  (五)强化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加大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区政策落实工作组将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政策宣传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纾困解难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报送至区政府督查室、组织部及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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