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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20-06-17     浏览:0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 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 鲜活肉蛋产品, 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 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税[1994]4 号规定,从 1994 年 5 月 1 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 17%调整为 13% 财税[1995]52 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 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 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税[2012]38 号规定,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 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 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 号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 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 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 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 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 号文件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 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 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 鲜活肉蛋产品, 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应分别核算蔬菜、 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放心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 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 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 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 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 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 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 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 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2 号令)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 货物或其 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 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 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 号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其取得的收入中, 属于提供农 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 征收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212 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 2 号 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 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 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 农产品(000061,股吧)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 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 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 税[2010]96 号 房产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 44 号文 1999 年 3 月 12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 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 《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 行规定》([86]财税地字 008 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 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 015 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 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 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 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农房减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 号) 2.储备棉房地产减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 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3]115 号) 3、储备粮用房减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 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 比照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4]74 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有用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办公用地。—《国务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 15 号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财税 [2006]186 号 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 号 耕地占用地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 残疾军人、 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 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 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 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 例》第十四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 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 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 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 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 原宅基地恢复耕种, 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 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 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 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 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 条 印花税 1.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 购合同,免征印花税。([88]财税字第 255 号); 2.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88]国税地字第 037 号) 3.储备棉业务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 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15 号) 4.储备粮油业务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 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 [2004]74 号) 5.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业务免税。在 2005 年底前,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的资金 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 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 花税。(财税[2004]75 号) 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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