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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被判赔偿?“网红案”正是普法释法的好机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5 10:23:02    浏览次数:24
导读

  其次,这反映了员工权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就像有网友质疑的,“有没有员工遇紧急情况,公司不给假,罚公司的?”其实换个角度看,如果此番案件中,质检员是因为身体原因、突发疾病或者确有其他急事而导致不能加班,那么企业应该不会追究他们的责任,法院也不会判其赔偿损失。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上述二人明

  其次,这反映了员工权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就像有网友质疑的,“有没有员工遇紧急情况,公司不给假,罚公司的?”其实换个角度看,如果此番案件中,质检员是因为身体原因、突发疾病或者确有其他急事而导致不能加班,那么企业应该不会追究他们的责任,法院也不会判其赔偿损失。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上述二人明知企业的订单要交付,并且不存在加班的困难,而仅仅是自己想续签合同。

  那么问题也就来了,在劳动合同仍然存续且有效期间,劳动者为企业提供自己的劳动力,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劳动者对企业的违法要求有权说“不”,同时对企业的合法需求和管理也须执行、服从。 当企业需要劳动者付出额外的劳动和时间,并且承诺可以调休时,劳动者是否可以以个人诉求相要挟、不顾企业面临难题?

  当人们选择站在劳动者或者企业一边时,应该意识到,员工与企业本是命运共同体,当企业无法按时交货、不能及时履约时,企业的前途恐怕相当堪忧。而如果企业活不下去了,员工还谈什么续签合同?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总是跟劳动者“顶牛”、总是抱着一种“教训”员工、以儆效尤的心理去处理劳动关系,那么也很难调动起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这样的企业也很难成大事、成气候。

  透过个案,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应该用什么方式、心态去处理矛盾和纠纷,把它化解在萌芽状态,而不是推向法庭,诉诸法律。

  某种角度上,上述案件本不该发生——如果员工能多替企业想想,就该知道合同、订单、契约精神之于一家企业的重要,而自己在岗位上应该尽到何种责任以促成合作和履约;如果企业能够心平气和地和员工协商解决问题,充分考虑和尊重员工的诉求、意愿;如果企业在人员配置、生产流程上有一些预案,考虑到相关岗位人员的临时缺席如何应对。

  此番个案之所以成为“网红”,还与法院的判决有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龚先生无意质疑法院判决,而是觉得当有一个案件引起多方关注和争议之后,法院、法官更应该做好的是普法、释法的工作,是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审理过程、判决依据包括判决结果有更具体和通俗易懂的解释说明。

  比如,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点是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企业违约的损失能不能追溯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企业的生产订单是否属于上述不受限制的“紧急情况”、为什么属于?这需要法官的释法。

  再如,法官只判决员工承担15%的责任,即85%的责任仍然在企业,这个结果其实也需要解释,因为在不少公众看来,只要判了员工赔偿,就是员工的责任。

  同一个案件,有人看到的是员工被欺负,有人感受到的是企业不懂管理,有人认为法官判得不公,还有人要追问员工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加班?这不正是一个普法、释法的好机会吗?应该好好把握。

 
关键词: 机会的解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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