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做好失业补助金政策调整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按照国家规定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照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救助渐退”、收入豁免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能,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就业工作重大问题。各区要建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督查检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将稳就业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统筹用好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做好基层就业服务队伍建设中人员配备、能力提升所需的经费保障,保基层运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完善就业监测指标体系,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探索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与市场化服务和研究机构合作机制,多维度开展就业监测工作。充分研究预判国内外各类不确定因素对就业的影响,并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分别设计储备政策和应对预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支持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度。选树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及时开展表彰激励。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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