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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学生车祸后请家教补课花4500元法院判司机全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6 11:19:24    浏览次数:12
导读

  2015年2月,徐某驾驶轿车在璧山城区行驶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小阳相撞。事发后,小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左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载明:休息2月等。之后,小阳的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为十级。  小阳是小学三年级学生,从2015年3月1日起至4月20日,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休学在家,为了不耽误学习,家人向培

  2015年2月,徐某驾驶轿车在璧山城区行驶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小阳相撞。事发后,小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左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载明:休息2月等。之后,小阳的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为十级。

  小阳是小学三年级学生,从2015年3月1日起至4月20日,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休学在家,为了不耽误学习,家人向培训学校报名要求老师一对一上门补习,时间为2015年3月至4月,语文、数学、英语补习费用每科1500元,合计4500元。

  审理中,原告、被告双方对补课费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发生争议。伤者方表示,就因被车撞伤,才没法到学校去学习。所以,这笔补课费该赔偿。

  肇事方认为,补课费不是直接损失,不该赔。肇事方表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存在补课费这一项目,该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小阳在事发时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小学生,经查实小阳在该期间休学确系腿部骨折所致。这足以说明本案交通事故侵犯了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导致原告无法到学校上课,并产生相应的补课费用,原告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小阳因弥补学业损失所产生的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理应由被告方赔偿。

  据此,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补习方式的特殊性,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遂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小阳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补课费4500元等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关键词: 绿化司机4500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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