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想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这是电视剧土匪打劫时大家耳熟能详的几句台词,可济南一00后小伙却在现实中频频上演了这场“拦路索要买路财”的戏剧性一幕。
2017年3月,年仅17岁的郭某伙同“兄弟”李某、白某、单某等五人,深夜来到某省道、济南商河县城城南外环路附近,采取轿车堵路,摩托别车,恐吓、辱骂、殴打司机等手段,拦截从此处过往的外地号牌货车,并以“超载、行规”为由,强行向司机收取“领道费”。
期间,陆续有4名司机被逼停后,因惧惮对方架势,每人乖乖交了一百元钱。货车司机杨某与范某先后被逼停车后,均拒绝摇下车窗。郭某等人气急败坏,遂用随身携带的铁镐砸坏其车门玻璃。二人见状,急忙报警;见索取费用无望,郭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
凌晨1点,司机刘某途经此处,遭到郭某别车。货车顺势靠路边停放后,刘某从货车上取下撬棍,欲下车反抗。郭某等人见此情景,赶紧逃离现场。其后,“兄弟”白某(另案处理)为报复司机刘某,驾车行至某路口,用砖头打砸了刘某的两辆货车。
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因郭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供同案犯线索,依法可从轻处罚。但由于郭某在共同犯罪中是积极的参与者,且其先后多次寻衅滋事,属情节严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宣判后,郭某不服判决,以“公诉机关勘验现场时间与案发时隔长约12天,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法庭改判无罪。
经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被上诉人提出的上诉问题,济南中院合议后认为:郭某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共同作案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而且郭某自己所供述的实施时间、地点、经过、索取数额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的时间虽与案发时隔约12天,并未影响勘验过程及结果的客观性、合法性。郭某归案后,也曾对作案地点进行现场进行指认;且郭某在其法定代理人(郭父)在场的情况下,曾两次对自己所犯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并无矛盾,且相互印证。
综上,济南中院认为,上诉人郭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鉴于郭某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相关情节,已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郭某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综上,济南中院依照《中国年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