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1500余万元对西庄镇盘龙及王峰卓立等74所学校的校舍进行改造和升级。2014年按照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双高双普”达标要求,大力实施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和“标准化学校”建设项目。完成金城办英山、昝村镇下甘谷等7所幼儿园和象山中学多功能餐厅建设工程,完成新城二中等15所学校的塑胶操场建设工程和25个操场的硬化工程,完成31所学校的“美化、亮化、硬化”和食堂建设项目。金城四中、板桥学校、新城幼儿园等多项重点建设工程进展顺利。2015年教育系统建设项目24个,20个项目如期开工,与西安交大合作的基础教育园区项目经过洽谈、规划设计于8月签订合作协议,12月份开工,金城区幼儿园年底开工,城关中学和学巷小学迁建项目由陕文投负责建设。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九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可以多种形式地定期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第四十一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全市民办培训学校实行督导。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的评估,并将督导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民办培训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二十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第二十九条民办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和进行培训;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书》的,由民办培训学校统一组织,按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三十条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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