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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查获经跨境电商出口17根黄金条制品 律师分析如何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3 18:49:16    浏览次数:4
导读

  近日,蛇口海关对外通报,该关在跨境电商出口渠道查获未申报黄金制品3.2千克,市场价预估超百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后续处

  近日,蛇口海关对外通报,该关在跨境电商出口渠道查获未申报黄金制品3.2千克,市场价预估超百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后续处置部门处理。

  某企业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布玩偶、塑胶玩具等货物一批。过X光机查验时,海关关员发现有一个包裹图像异常,过机图像呈深黑色,疑似重金属制品。经人工开拆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物品为未申报的疑似黄金制品一批,包括雕刻有“年年有余”“龙凤呈祥”“马到成功”等吉祥用语字样和龙、鱼、荷花等图腾的17根金条,耳环、耳钉、戒指等饰品共7袋,均有塑胶封口袋包装,部分包装袋上标有“18KY”等字眼。经鉴定,金条纯度为足金,金含量达999.9‰,黄金饰品纯度为18K金,金含量>750‰。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时,要严格遵守《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及《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9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宜的联合公告》规定,实行准许证制度。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违反规定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图文来源:海关发布)

  1、将黄金制品申报为“布玩偶、塑胶玩具”等,一般会认定为伪报品名逃避海关监管。不过,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商品一般都很零星,涉案黄金制品的具体申报品名应以申报清单为准。

  2、涉案黄金饰品应该归入7113191990,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见下表),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3、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走私行为。本案只要认定为伪报就有可能认定为走私。

  4、《刑法》第一百五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5、刑法对走私贵金属罪设定了三档刑期,但目前公开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量化。可以参考过往的案例,比如以下这个案例:

  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林某持港澳通行证经福田口岸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经人身检查,在林某身体腰部两侧发现用布带绑藏的黄金块4块。2016年3月1日,经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4块黄金块为金条,金含量≥999.9‰,总重量为4000.091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96240元。深圳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林某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查扣在案的黄金4000.091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关键词: │电商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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