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换发:已经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但损坏、载满、关键信息变更的,或者持外省市所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换发的。
首次发放:1.单位申领:提交《个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同时,一并提交申领人本人填写、签字确认,并经单位盖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及二寸免冠报名照1张(背书身份证号码和姓名)。2.个人申领: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二寸免冠报名照1张。
补发:1.个人申请: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二寸免冠报名照1张。2.单位原因造成补发申请:单位书面遗失证明;本人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二寸免冠报名照1张(背书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换发: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二寸免冠报名照1张;原《就业失业登记证》。
首次发放:至单位就业登记所在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交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申领条件的来沪从业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补发:至当前单位就业登记所在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发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人员,应在“来沪人员就业服务网”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换发:至单位就业登记所在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交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温馨提示:为更好地向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刷证办事”,请您办理事项时务必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居住证、医保卡原件,谢谢配合!

